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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临泉县**公司经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路**号**栋**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保宽、于军军,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1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临泉县**公司员工陈某某、史某某、方某某三人的名义在县**公司共上报各项开支68452元,除13336元为真实开支外,余款55116元为虚假开支,报账后马某某将公款55116元占为己有。

二、2013年3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安排县**公司会计孙某某以工资的名义,将本人、孙某某和李某某等7人反映原公司经理洪某某问题产生的上访费在县**公司变相报销,报销了6540元,发放给孙某某等6人共4540元,余款2000元被其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而且已经退出了所有涉案款物,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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