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曾任白银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镇**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白银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第一书记和**镇人民政府干部的职务之便,虚构承包耕种**村*社位于靖远县**乡**村95亩土地的事实,骗取国家惠农财政补贴款49896.92元,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07、2012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任职文件、会议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调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数额较小,且已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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