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贪污案)_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门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77********,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青海省祁连县**镇**区**中心**单元**室,系祁连县县委组织部原副部长、县直属机关党委原书记。因涉嫌贪污罪,2018年12月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滑莹,女,系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本院管辖,祁连县监察委员会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祁连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合伙修建**大厦时,以祁连县**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祁连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国家的499.8万元配套资金投入到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当中。期间,姜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配建资金顺利转入**有限公司的账上,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封顶后,姜某某为办理产权找闫某某办理“两证一书”,闫某某利用自己在质监站办理“两证一书”的职务便利,仿照失效的**大厦“两证一书”给姜某某办理了**宾馆的“两证一书”,由此,姜某某把国家投资499.8万元配套资金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办成个人私产,并挂牌“**宾馆”对外经营,用宾馆的收益偿还三人的共同债务。2014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商量后,姜某某将该宾馆以两千万元整体转卖给了他人,宾馆转卖过程中闫某某和马某某积极参与其中充分中间人在转卖协议书上签字。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祁连县监察委员会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