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贷款诈骗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村。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隔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提供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向**银行兰西县支行(以下简称兰西县支行)贷款30,000元,贷款用途为种肥,贷款期限至2010年4月19日止,贷款实际被马某某用于经营木材生意。2010年5月25日,兰西县支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丛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同年7月12日兰西县支行与丛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丛某某于2010年偿还马某某贷款本息合计33,000元。2010年12月31日,**银行兰西县支行客户经理吴某某自愿偿还了该笔贷款本息。2012年6月4日,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4月22日马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7日马某某给付吴某某30,000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虽在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据其本人供述及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实,涉案贷款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而非用于赌博、挥霍或偿还债务等用途,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本案于2012年案发,但贷款已于案发前2年即2010年由他人自愿代为偿还,未造成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的法律后果,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综上所述,马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