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商,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兰陵县(时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8月9日被兰陵县(时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2月10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以来,任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任某甲(另案处理)、任某乙、马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在临沂市罗庄区老江泉大酒店、新江泉大酒店、汤庄鱼塘、兰陵县尚岩镇驻地、平邑、济南、青岛等地进行赌博,任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分工招揽人员,多次提供场所、赌具、食物组织他人赌博,涉案价值巨大,任某某等人抽头渔利一百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任广华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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