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32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村**号。因本案于2002年4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魏某甲(另案处理)在诸暨市枫桥镇**村**号自己家中,组织朱某某、魏某乙、魏某丙等赌博人员,以“斗牛”形式赌博共计约20场次,抽头获利约6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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