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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赌博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2011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清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张某某在其**镇**村**号租住的民房内,组织多人用扑克牌以推“十点半”架锅的形式组织聚众赌博3次,涉赌资金多达20余万元,张某某抽头渔利达9万余元。赌博过程中张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帮助其抽头渔利、为参赌人员以浮水放款的方式放场提供赌资并记账;2016年11月,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某家中组织聚众赌博3次,赌博以扑克牌推“十点半”架锅的形式进行,赌博中王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提供烟、茶等服务收取场地费,王某某与张某某二人合伙抽头渔利并在赌场浮水放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王某某家里帮助张某某抽头渔利并浮水放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2016年11月以来,多次在张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及**小区王某某家里帮助张某某在聚众赌博中浮水放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涉嫌赌博罪。但其在组织聚众赌博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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