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9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博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博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博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期间,宋某某、何某某二人合伙在博乐市**烧烤店期间,利用烧烤店包厢便利条件,联系王某某,刘某某组织、介绍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未到案),陈某某(未到案),刘某某等人三次以纸牌“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联系孙某某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中宋某某组织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组织何某某、李某某(未到案)在**烧烤店内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周某某、王某某、炒菜大师傅汤某某、宋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责在门口监控室通过监控放风,宋某某向放风人员每人100元至300元费用。何某某在赌博期间,以洗牌名义不定时抽取100元服务费用。宋某某以组织者、介绍人身份从中非法获利9000余元,刘某某以组织介绍身份非法获利800余元,王某某以组织介绍身份非法获利3000元;孙某某以组织介绍身份获利6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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