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7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2月25日因赌博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3年2月因赌博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底至2018年初,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徽县嘉陵镇、城关镇、水阳镇、银杏镇、永宁镇等地组织赌博犯罪活动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某丙二人合伙在赌博场子上给赌博犯罪人员马某丁、雷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高利放贷,提供资金支持。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某丙、王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发放高利贷,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不仅使赌博犯罪活动得以维持,并且从赌博犯罪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或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甘肃省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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