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4********,回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1时许,马某甲在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自家门前禾场上车准备驾车外出,因疏忽大意,没有观察车辆周围情况,驾驶牌照为湘******传祺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倒车时,车子右前轮压到自己1岁半的女儿被害人马某丙。发现后,马某甲和妻子管某某、母亲黄某某立马驾车将被害人马某丙送往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送往医院途中,马某甲打电话向鼎城区交警大队报警,2020年1月20日12时许,马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马某甲回到家中等待交警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被害人是自己的女儿,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表示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家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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