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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号,住东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8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7日7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其妻子王某某,沿东海县中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河西村大桥处,因躲车导致电动三轮车侧翻,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物证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调查,案发时该路段为全封闭施工路段。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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