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街**路**胡同**号,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站**旁,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产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害人李某某倒地昏迷,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外伤、情绪激动、劳累等均可作为诱发因素;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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