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5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29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家龙,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常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DB****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常熟市海虞镇龙墩村唐家桥北侧堆土场,在右转弯进场时,车辆剐蹭行人戴某某,致其被该车碾压致死。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犯罪需要满足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外交通事故证明证实马某某具有夜间驾车时对前方情况疏于观察之过错,因此马某某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但无法直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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