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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2时左右,马某某驾驶冀A*****半挂车从行唐去山西拉煤,路过行唐县口头镇口头超限站附近时,把车停在**打黄油店的地沟上给车打黄油,后黄油店老板杨某某开始给车轮打黄油。因打黄油需要转动轮胎,马某某在转动方向时,车辆的左前轮及弓子板将正在给车左前轮打黄油的杨某某挤伤,致杨某某颅脑损伤。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0日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1月26日,马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且取得了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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