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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承揽了位于康保县芦家营乡二台村卧龙山升压站的部分土建工程,并租用了古某某的装载机。2020年4月份,车主古某某派遣没有装载机操作证的王某某到该工地负责驾驶装载机进行作业。2020年5月15日20时许,马某某安排王某某在填土作业时,装载机侧翻在附近道路旁的一个土坑内,司机王某某自己被压身亡。事后,马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一百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租用装载机干活,没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装载机在施工当中侧翻在路旁的土坑内,致司机王某某被压身亡,是意外事件,马某某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作绝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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