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霸州市**镇**出租房。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霸州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位于霸州市东段乡的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署镀锌车间通风气楼工程施工合同。后霸州市**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某又将该工程交由无任何资质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组织施工。2019年7月16日16时许,在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镀锌车间内,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使得工人王某某等人在车间房顶进行高空作业时,王某某不慎从高空坠落死亡。
2019年7月1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霸州市公安局东段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达成协议取得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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