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0********,汉族,初中毕业,建筑从业者,住登封市**乡常**号,现住登封市**路与**路交叉口***。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7时许,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登封市南一环与嵩阳路交叉口***附近对自家老房进行改造时,雇佣同案人郝某某担任工头、被害人刘某某等为工人进行施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同案人郝某某均未制定相关安全制度,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在施工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因绊住绳子从二楼跌落,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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