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住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月**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月**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从药品招商代理的QQ群认识白**,互加微信,马某某将其备注为北京新特。2016年至今,马某某以购进日用品、保健品、摆件为名,从北京新特白某某处通过德邦物流购买波立维、立普妥、可定、阿司匹林、阿乐等心脑血管、糖尿病类药品,并将药品在西峡县**公司**分店销售。其中瑞舒伐他汀钙片进货量为40盒,已销售29盒进价45元,卖价50元,总销售额1450元,获利145元,阿司匹林进货量100盒,已销售93盒,进价12元,卖价13元,总销售额1209元,获利9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其中 “瑞舒伐他汀钙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经鉴定按假药论处。该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认定为假药,依据2015年《药品管理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何为假药,作出重新界定,第九十八条并未规定“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的药品,应依照按假药论处”原按假药论情形被删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马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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