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9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石锅鱼”店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院**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强行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的文具店中,和徐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徐某某头部损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11牙冠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民警挡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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