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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4********,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行政村**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9月1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21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21时许,在太康县****镇**行政村**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骑电动车闯进其邻居王某某家院内。在王某某家院内,马某某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从屋里出来的王某某。马某某的母亲田某某喊马某某回去时,马某某又将王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摔倒。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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