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8********,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以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受雇于韩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设立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公司提供的客户手机号码及开户证券公司等信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电话,使用网络电话卡通过固定话术将客户拉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并按入群的客户数量获取提成。现查明,马某某在职期间通过拨打电话将客户拉入“股易子丰”、“知行合一”等名称的微信群,2020年4月至6月期间,**公司通过出售上述名称的微信群给境外诈骗集团非法获利逾百万元。案发后,马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其中公安机关提供退缴违法所得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及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将被不起诉人退缴赃款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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