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乡**村**屯公路南侧2公里处**林班**小班、**小班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改变了土地用途。后经鉴定,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14.59亩,林种为无立木林地,林地内原有植被被大量严重毁坏。马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保证还林。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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