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公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7********,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新疆阜康市,户籍所在地、住址均为新疆阜康市**镇**村**号**单元**平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昌吉州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7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4月26日再次移送起诉;2017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昌吉回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7月,糟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来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合伙承包阜康市**镇**村荒地,由糟某某出面与**村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该村**荒地400亩,并允许扩大开垦面积,四人将开垦面积扩大至960亩,四人以挖设的滴管沟为界均分开垦种植农作物。同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雇佣刘某某用大马力拖拉机将分得的第5、6、7条管沟之间地部分荒地(靠近糟某某承包地一边即第6、7管沟之间的地,大约70-80亩)进行了开垦,地表植被被破坏,马某某因资金短当年未予种植。2014年春,马某某将承包的第5、6、7管沟之间承包地经刘某某磋商以51000元的价格转包给来某某,来某某将马某某未开垦的部分进行开垦种植,地表植被被破坏,面积100亩左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5.26亩,地累灌溉木林地,经济损失为21909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吉回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开垦土地是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载明该地系该村所有荒地,相关行政部门未告知该宗土地是国有林地,也没有相关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处罚,并且该宗土地周围没有明显标示、标牌明释此类土地是国有林地,马某某作为一名农村种植户对该宗土地系国有灌木林地或者农用地性质不明知,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业无正文)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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