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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4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44********,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小学文化,个体经商,现住霸州市****街。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份,霸州市**玻璃有限公司法人龚某某租赁霸州市堂二里镇义和庄村土地六十亩。2016年,霸州市**家具有限公司法人马某某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龚某某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厂房,破坏土地面积共计54.6933亩,现其中51.3906亩符合霸州市土地利用总规划,剩余不符合规划的部分已经全部拆除。

2019年1月31日,马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堂二里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某某作为霸州市**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马某某具有如下情节: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三,所占地块已经调整规划,毁坏农用地的犯罪后果消失;第四,其所经营的企业属廊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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