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6********,蒙古族,大学文化,广西玉湛高速K43处养护中心项目**,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陆川县森林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辽宁省大连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到广西玉湛高速公路的碎石供应工程。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该公司担任广西**中心**。2019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雇请他人到陆川县横山乡谭村旺园队黄麻嶂岭山岭挖毁林地,用于修建工棚以及安装设备。经鉴定,陆川县横山乡谭村旺园队黄麻嶂岭被挖毁的林地面积29.091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是,玉湛高速公路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对促进沿线县(市)的城镇化进程和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强力支持推进中,马某某是为了工程建设而实施了毁坏林地的行为,这与一般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所区别,主观恶性小。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积极挽救造成的损失,对被损毁的林地(29.091亩)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有关精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可以对马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马某某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