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5********,东乡族,文盲,群众,粮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县,现住古浪县******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春耕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古浪县**镇**村**组幼儿园西南侧的退耕还林地复耕,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5亩,地类为特种灌木林地,林种为经济林,树种为枸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