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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3********,回族,初中文化,恩施**合作社**,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建始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成立**观光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其经营范围为水果种植、观光农业等。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为马某某。随后合作社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租赁本县**镇**村小地名**山的公益林进行葡萄种植和厂房修建。经鉴定,合作社现已占用林地34.47亩,其中已种植葡萄和绿化树26.06亩,未恢复面积8.4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始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查明景阳观光农业合作社占用林地后实际造成“林业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面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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