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辉南县团林镇庆云屯保民村“四垧地”团林镇1林班225小班、227小班林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玉米,种植面积8206平方米,合计12.3亩。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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