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陈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宝鸡市渭滨区**路**号**楼**号,现住宝鸡市金台区**楼**单元**号,系宝鸡市**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宝鸡**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为扩大企业规模,建设快递物流产业园区,在未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办理合法有效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与陈仓区**镇**村**组签订协议,租赁该组土地25.5亩,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硬化水泥地面。2018年11月22日,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对其作出拆除所占15.39亩上的新建建设物和其他构建筑物、没收所占10.11亩上新建建设物和其他建筑物,对非法占用地处以169980元的罚款。
2019年10月14日,经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该公司占地25.5亩,其建设固定建筑物的行为导致24.47亩耕地土壤层全部破坏,种植条件遭到毁坏,无法耕种,占其圈地土地总面积的95.96%,属重度破坏等级。
2018年11月27日,宝鸡**公司马某某向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缴纳了全部罚款。2020年4月宝鸡**公司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并复耕。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进行复垦检查,该宗土地地块已平整,且已播种小麦,已达到可耕种的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宝鸡**公司相关人员、**村相关人员证言;土地出租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等。
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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