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格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7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6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住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社**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审查终结。2020年6月7日、7月27日两次退回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7日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补查重报至本院。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2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马某甲介绍前往格尔木市河东农场宝库村从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另案处理)非法购买土地用于种植黑枸杞并从中获利,购买的土地无任何土地手续及凭证。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土地面积为9.22亩,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类型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公益林事权等级为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等级为二。
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马某某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造成了林地大量毁坏的后果;且案发前他人对涉案土地进行开垦,无法得出对涉案土地造成毁坏是马某某所为的唯一结论;另外,鉴定意见对马某某在涉案土地上种植黑枸杞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林业生产、建设,是否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等关键问题未进行认定,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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