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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2********东乡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现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4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8年春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自家栽植在古浪县直滩镇团结村一组村庄南边的退耕还林地复耕,造成林地被毁。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复耕涉案林地面积为17.5亩,涉案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经济林,涉案林地原种植树种为枸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 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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