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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6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系**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代表**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县**村委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双方合作在**县**村开发“**室内水上娱乐主题公园”项目。2014年9月,**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村村南、**河北岸区域的林地内进行施工,2015年1月,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占用林地共76.83亩。2017年8月8日,**投资有限公司再次施工建设该项目,2017年9月,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占用林地共87.4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占用的林地面积不大、占地情况较为特殊、占地项目也系涉及村民民生的重大项目,马某某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央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非公经济、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文件及办案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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