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个人独资企业浏阳市**出口烟花鞭炮厂(该厂已于2020年3月并入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原营业执照于3月20日注销)的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许可证临近到期需要换证,根据整改要求需要在该厂租赁的浏阳市**镇**村**山场及**山场新建药物库和成品仓库。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担心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周期太长,不能按时换证,于是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擅自雇请民工周某某等人采取挖机铲除地表植被整平土地、筑砌建筑物并硬化道路的方式,在**山场修建药物小库7栋及值班室1栋并建筑围墙及道路,在**山场内新建成品仓库1栋并硬化道路。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12.6585亩,其中重点公益林3.105亩,一般商品林地9.6345亩。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在厂区内未硬化的土地上补种树木,并采取异地造林的方式,租赁村民荒山,新造油茶林二十余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社港镇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兼并重组企业相关诉求的批复、协议书、山地租赁协议书、土地租用合同、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吴某甲、寻某甲、周某某、寻某乙、寻某丙、王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案发后,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马某某对企业整改扩建是为了达到市安监部门的安全整改要求,主观恶性不大;三是案发后,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四是案发后积极补植复绿,减少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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