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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路**号**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经伦,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7日先后二次退回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1月9日、3月6日分别重新收案。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25日、2020年4月7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镇江**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份成立以来,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开会、讲课、转介绍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自2016年4月至11月,共向1000余名投资人吸收存款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2016年5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公司**夏某某的邀请下积极参与镇江**百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利1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所实施的统计和发放团队业绩奖的行为与其所获取的13万余元的报酬严重不相称,且有证言称其有参与策划投资返利模式的行为,具有其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但认定马某某参与组织策划等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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