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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现住湖南省武冈市**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8日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段某某在2013年1月到2017年2月期间,以承包**(武冈)啤酒厂基建工程、**(佛山)啤酒厂装修工程、**(吉水)啤酒厂装修工程,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月息2分至5分高息为诱饵,段某某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钱,段某某要马某某(其姨妹)向社会人不特定对象和朋友以高于银行利息借款。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从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先后向肖某某等8人借款178万元,损失178万元。分别是:

1.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向肖某某借款6笔,共计人民币73万元,其中已付息8.3868万元,未还本金73万元,损失73万元。

2.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13日向祝某某借款2笔,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中已付息6000元,未还本金10万元,损失10万元。

3.2016年4月6日向谭某某借款5万元,其中已付息9000元,未还本金5万元,损失5万元。

4.2016年4月27日向戴某某借款10万元,其中已付息6000元,未还本金10万元,损失10万元。

5.2016年8月10日向邓某甲借款20万元,其中已付息1.2万元,未还本金20万元,损失20万元。

6.2014年12月3日向邓某乙借款5万元,其中已付息8000元,未还本金5万元,损失5万元。

7.2016年1月8日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其中已付息1.2万元,未还本金10万元,损失10万元。

8.2016年1月22日向邓某丙借款10万元,2016年1月29日向邓某丙借款15万元,2015年至2016年多次向邓某丙借款,合计20万元。共计向邓某丙借款45万元,其中已付息170607元,其中未还本金45万元,损失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认定马某某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证据不足,

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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