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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三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53********,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花园**,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信用合作联社退休干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学华,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2021年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今,靳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公司的名义,亲自并雇佣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能够对接银行内部做贷款倒贷业务,并向社会群众许诺年化18%左右的高额利息,吸收资金1700余万元,后资金链断裂给投资人造成1100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马某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在明知靳某某没有向社会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自己退休行长的身份,帮助靳某某对外宣传公司业务,为银行倒贷业务、吸收资金起到重要帮助作用,并参加公司年会、拓展活动及多次参加靳某某与客户之间的饭局,为靳某某站台、宣传,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马某某为靳某某的**公司对外宣传起到帮助作用,不足以认定马某某与靳某某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前通谋以及共同犯罪故意,不足以认定马某某从靳某某的**公司获得利益或支配使用过吸收资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公安机关查扣。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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