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9********,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吕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的一天凌晨0时许,金某某(另案处理)获悉被害人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在开远市**厂招待所住宿,因为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同时欠金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债务,金某某与何某某联系,何某某又与张某某联系后,一同前往开远市索要债务。金某某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开车拉着其前往开远,张某某邀约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一起陪同参与。众人在开远**厂招待所找到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后强行带回建水,当日6时许,张某某和金某某等人将赵某某、肖某某录带至建水县***农村信用社门口,威逼赵某某将身上所携带银行卡内的现金取出,期间赵某某说错银行卡密码后被李某乙打着一巴掌。张某某和金某某将银行卡内的11万余额取出后二人分掉。张某某和金某某分到钱后仍然继续控制着赵某某和肖某某录让两人找钱来还直到当晚,后赵某某和肖某某录找不到钱还后被金某某带至建水县**社区家中。
次日早上9时许,金某某将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带至张某某位于建水县城西门的当铺,后何某某将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带至其媳妇普某某建水县城****的家中继续看守,期间,金某某和马某某也赶到普某某家中参与向赵某某、肖某某录讨要债务。张某某、金某某逼赵某某写了欠条。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后被带至张某某当铺后离开。
2020年4月13日,民警到建水县运政所依法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拘传至建水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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