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62********,汉族,大学文化,律师,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19日,丰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5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因孙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偷拍的方式,获取时任徐州市物价局局长刘某某(另案处理)和单某某(另案处理)的性爱视频敲诈勒索刘某某人民币500万元,后刘某某、单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一起商议如何应对时,单某某提出找代某某(另案处理)采取“控制”、“嘿唬”孙某某的方式办理此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个人提供人民币5万元作为经费交于单某某。后代某某伙同崔某某、焦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拿回该视频,在沛县代某某的庄园内非法拘禁孙某某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现场提供法律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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