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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12月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后被不起诉人外逃,于2019年8月30日再次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庆阳市百泉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指派孙某某(已判处)向赵某某所要100万元借款。孙某某打电话联系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张某某,该三人无法联系到赵某某,后找到借款的担保人高某某。要求高某某联系赵某某。经高某某多次联系赵某某未果后,2015年12月1日至3日孙某某要求高某某在西峰区“雄越酒店”开个房间继续打电话联系赵某某,并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张某某随时跟紧高某某不能让该高离开他们的视线,晚上让高某某回家。直到12月4日上午12时许,高某某未能联系到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仍跟随高某某高某某的朋友赵某某见状在西峰区"**酒店"给高某某开了个房间,孙某某到宾馆后口头威胁高某某要是联系不到赵某某本人,赵某某所借庆阳市**咨询公司的100万元钱由高某某来承担,至晚上1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离开,孙某某张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同住在**酒店**房间,次日9时许张某某离开。次日中午12时许,高某某给其妻子饶某某发短息告知其被拘禁在西峰区"宏瑞酒店"213房间不让离开,并不给吃饭,让报警。后其妻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报案后,西峰分局民警与当日13时12分将高某某解救,并当场抓获孙某某

本院认为,马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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