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马明君)(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63********,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街道**路**号**栋**室。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5日早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携带其从他人处购买的枪支、子弹等物品,在上高县野市乡游家村山上打猎时被上高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未造成任何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2月1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