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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4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同陈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乡**村**段,使用网眼为1cm的渔网进行捕鱼,共捕获58条白条鱼。经水务局认定,马某某、陈某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渔业法禁用的捕鱼工具进行捕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陈某某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马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渔业法禁用的捕鱼工具进行捕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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