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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5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常熟市**宅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将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他人,至常熟市赵市吴祥浜外长江水域,共同使用禁用的漂流刺网非法捕捞黄颡鱼、鳊鱼共1.383公斤。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漂流刺网等(照片);

2.书证:常熟市渔政监督大队出具的勘验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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