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马某某携带自己从网上购买的抄网、逆变器、放电杆、皮裤等电鱼工具,开车至西水冶与三合庄交界的河套里进行电鱼,电到的鱼有鲫鱼、白条、泥鳅等共3斤左右已经食用。
2、2020年05月24日12时许,马某某携带自己从网上购买的抄网、逆变器、放电杆、皮裤等电鱼工具,开车至西水冶村与三合庄村交界的河套里进行电鱼,电到的鱼有鲫鱼、白条、泥鳅等共5.38斤已经扣押。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造成的损失不大,且主动悔罪接受处罚,承担公益诉讼责任,主动履行宣传义务;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