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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马某某携带自己从网上购买的抄网、逆变器、放电杆、皮裤等电鱼工具,开车至西水冶与三合庄交界的河套里进行电鱼,电到的鱼有鲫鱼、白条、泥鳅等共3斤左右已经食用。

2、2020年05月24日12时许,马某某携带自己从网上购买的抄网、逆变器、放电杆、皮裤等电鱼工具,开车至西水冶村与三合庄村交界的河套里进行电鱼,电到的鱼有鲫鱼、白条、泥鳅等共5.38斤已经扣押。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造成的损失不大,且主动悔罪接受处罚,承担公益诉讼责任,主动履行宣传义务;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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