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商,住山东省兰陵县**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876499****。
本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微信以580元的价格在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37.5克的象牙制品。经鉴定,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案发后,赃物已被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依法上交赃物,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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