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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路**号**单元**室,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城**号楼**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4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豹纹陆龟”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从微信网名“XYF63038”,实名萧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购买1只,在自己家中饲养,后因管理不善导致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豹纹陆龟Geochelone pardlis属于陆龟科Testudin idae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2019版)附录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公司证明及阜南县**镇**社区居委会证明;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另案犯罪嫌疑人萧某某的供述;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豹纹陆龟图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现实表现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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