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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嫌疑,于2020年9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1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5年通过QQ软件向一名QQ好友(身份不明,在逃)以价格人民币500元购买一只苏卡达陆龟。2020年9月3日18时许,公安机关到马某某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村**街**号的住家查处,现场查扣马某某非法收购的一只苏卡达陆龟,并将马某某抓获归案。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龟类1只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中非陆龟属(Centrichelys)苏卡达陆龟(Centrichelys sulc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苏卡达陆龟1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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