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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经济开发区**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一海龟,并在其经营的兰陵县 “**水族”店内养殖。2020年5月8日,兰陵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其店内查获该海龟。经鉴定,涉案海龟物种鉴定结果为龟鳖目海龟科绿海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某某辩解收购时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海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或者推断出马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海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法证明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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