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林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9********,汉族,初中,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静,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永州市零陵区**公司**供电所管辖的**线出现树竹碰线导致短路、跳闸现象,身为**供电所分管用电安全的副所长被告人周某某,带人对**村一带的电力线路下的植被情况进行排查,发现该处输电线路下方生长着一些高大的树木(包括樟树),有些树木已超过输电线,周某某将**线存在树木超高导致短路的情况通过内网以邮件方式发至零陵区**公司**部,要求公司派出施工队对**线线路下的植被进行清理,但并没有报告线路下有樟树的事实。2019年5月底的一天,零陵区**公司**部主任翟某某安排龙某某到**镇供电所找周某某联系**线清障的具体事务,周某某在工作电脑上告知了龙某某需要清障的地点和范围,因怕龙某某找不到施工现场的位置,周某某安排**供电所员工马某某带龙某某到了**线**村一带的现场。2019年5月31日,龙某某告诉周某某准备到**村一带施工清障,周某某明知线路下有大量树木,也知道野生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同意龙某某组织力量对**村一带的输电线下方的植被进行了清理,导致**村村民唐某甲家的樟树14株和松树、杉树、油茶树被毁坏,**村村民唐某乙家的6株樟树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20株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科樟属的樟。
本院认为,马某某系**供电所普通职工,案发前仅按照周某某的要求给龙某某带路,其没有相应职责,故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