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五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维摩彝族乡**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到期后由本院续保。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20日,张某某先后两次伙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采用绳套等工具在安吉县**街道附近山上捕抓竹鸡,共计9只。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责将张某某猎捕到的竹鸡放进笼子。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积极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