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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狩猎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4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4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自家屋后架设粘网捕猎野生鸟类。至同年11月9日,马某某捕获野生鸟类共92只,其中8只活鸟被马某某用来做鸟诱子,其余84只被马某某冷冻在自家冰柜中准备自己食用,后92只野生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92只野生鸟为蓝歌鸲1只、栗1只,树麻雀19只、朱顶雀71只,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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